1月9日,中央依法治國辦聯(lián)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藥監(jiān)局發(fā)布食藥監(jiān)管執(zhí)法司法典型案例,均為2018年以來查辦,其中以下為藥品、保健品監(jiān)管領域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呂某某購進生產設備及空膠囊殼等大量生產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呂某省、呂某偉、呂某運(另案處理)等人輾轉在河南省中牟縣白沙鎮(zhèn)大雍莊、沈丘縣南楊集、馮營鄉(xiāng)呂集村等地生產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補腎壯陽類、降糖降壓類等假冒保健品,呂某偉還在內蒙古自治區(qū)、遼寧省沈陽市、重慶市、河南省信陽市等藥交會上散發(fā)保健品代加工名片,進行宣傳,招攬客戶。呂某某生產假冒保健品后通過物流發(fā)貨對外銷售給李某(另案處理)等人,李某又包裝成“圣傲”牌雪源軟膠囊、“逸身沁”牌紅花紅景天軟膠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國銷售。
其間,呂某省還伙同呂某偉自行生產此類假冒保健品對外郵寄銷售。截止案發(fā),呂某某通過物流向李某等人銷售非法生產的保健品,并通過他人銀行賬戶收取貨款5173425元。呂某省涉案金額3020047元,呂某偉涉案金額345780元。經抽樣檢驗,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檢測出國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結果: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濟源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判處:一、被告人呂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二、被告人呂某省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撤銷緩刑與前罪所判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三千元。三、被告人呂某偉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四、對被告人呂某某、呂某省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