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轉移前、后產品的制劑安全性試驗資料,并進行對比分析。如開展了充分的藥學對比研究但無法證明轉移前、后產品的可比性,需開展針對性的非臨床橋接研究,并按照CTD 格式提交資料。
模塊五
在充分證明轉移前、后產品質量可比,且必要的非臨床研究符合相關要求的基礎上,一般不再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可免于提供臨床研究資料。如開展了充分的藥學對比研究和非臨床橋接研究仍無法證明轉移前、后產品的可比性,可進一步考慮申請開展臨床橋接試驗,并按照 CTD 格式提交資料。
(二)簡化資料的特殊情形
對于轉移至同一總公司境內持有人,且轉移前、后持有人及生產廠受控于統(tǒng)一的質量管理體系的情形,在轉移前、后除持有人、生產廠和檢測場所要素外的其他要素(如生產用原材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分析方法等生產及質量控制體系)均未變更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完成充分的藥學研究且研究結果證明轉移前、后產品質量一致,可在提交原液的生產、特征鑒定、質量控制、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制劑的生產、質量控制和穩(wěn)定性研究資料的基礎上,進一步免于提交原液和制劑的生產工藝和過程控制、物料控制、關鍵步驟和中間產品的控制、質量標準制定依據等藥學研究資料。
此外,穩(wěn)定性研究方面,需提供變更后 1-3 批代表性批次產品 3 個月加速穩(wěn)定性研究(或其他可以支持穩(wěn)定性對比的研究資料)和 3 個月長期穩(wěn)定性研究結果,并與變更前代表性批次產品進行對比分析。
在此情形下,模塊一需提供境外持有人與境內申請人及生產廠受控于統(tǒng)一質量管理體系且轉移前、后持有人屬于同一總公司的聲明/證明性資料。
非臨床及臨床研究資料,參照一般要求執(zhí)行。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附條件批準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
原則上,全部適應癥均為附條件批準的境外生產藥品不允許轉移至境內生產。對于已常規(guī)上市境外生產藥品包含附條件批準的適應癥的,轉移至境內生產時,僅可申報境外生產藥品常規(guī)批準的適應癥。
(二)關于轉移次數和多規(guī)格要求
境外生產藥品不得按此路徑多次轉移至境內不同持有人生產。例如境外持有人 A轉移至境內申請人 B 后,在申請人 B 持有有效文號期間,不得再次由持有人 A轉移至境內其他申請人。
對于同一藥品存在多個規(guī)格的,可進行部分規(guī)格轉移,后續(xù)境內申請人如增加其他未轉移規(guī)格,應按照本申報資料要求提出相應申請。同一藥品的不同規(guī)格應轉移至同一境內申請人。
(三)關于核查檢驗
需根據《藥品注冊核查檢驗啟動工作程序(試行)》的規(guī)定,基于風險啟動注冊核查和注冊檢驗。
如果轉移至境內藥品的質量標準中新增檢驗項目或檢測方法發(fā)生變更,需要針對相應方法進行標準復核,并對轉移后產品進行全項檢驗。如果未涉及上述變更,則可免除標準復核,僅需對轉移后產品進行全項檢驗。
(四)GMP 符合性檢查
轉移至境內藥品持有人及境內生產廠需接受藥品 GMP符合性檢查。在 GMP 符合性檢查時應當關注申請人提供的境外持有人與境內申請人及生產廠受控于統(tǒng)一質量管理體系相關的資料情況。


